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刺史制度的影响_刺史制度

发布日期:2023-03-11 16:54:55 来源:互联网 分享

1、刺史归御史管,御史是秦官秦御史大夫的职责:一是承转皇帝诏令制书,“受公卿奏事”,并兼掌图籍文书及记事之任;二是监察百官,“举劾按章”,主治重大案件。

2、汉武帝时加强对地方控制的措施:设十三刺史,刺史官级低于郡守,但其代表中央。


(相关资料图)

3、巡行郡国,监察地方的诸侯王和郡守县令,以后,成为定制,形成一套监察制度。

4、有必要点明:刺史制度是在原有的地方层层监察的基础上(并非原来地方没有监察),增加了中央直接监察的内容,使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权力得以延伸。

5、东汉时,刺史成为常驻官员,后又掌军政大权,刺史成为州的最高长官(监察官员演变为行政官员,监察区变为地方行政区),监察制度是必要的,但刺史逐渐演变为地方长官,失去监察官的作用。

6、《汉书.百官表》御史大夫,秦官……掌副丞相。

7、有两丞,秩千石。

8、一曰中丞,在殿中兰台,掌图籍秘书,外督部刺史,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,受公卿奏事,举劾按章。

9、“监御史,秦官,掌监郡。

10、汉省,丞相遣史分刺州,不常置。

11、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,掌奉诏条察州,秩六百石,员十三人。

12、”《通典·职官》“汉刺史来传周行郡国,无造所治。

13、中兴所治有定处。

14、旧常以八月巡行所部,录囚徒,考殿最。

15、初岁尽诣京师奏事。

16、中兴但因计支,不复诣京师。

17、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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